六安對報廢汽車上路行駛的處罰
權力類別:行政處罰
責任主體:六安公安局
設定依據:
【行政法規】《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》(2001年6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7號發布)
第二十六條: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在道路上行駛的。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注冊的機動車和機動車的駕駛執照,責令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注銷登記,可以處以罰金不超過2000??;如果組裝好的、拼裝車輛在路上行駛,公安機關將沒收組裝好、拼裝的車輛,將其??到報廢車輛回收公司進行拆解,并處以不少于2000??但不超過5000??的罰款。
具體實施機構:
立案→ 調查取證 → 審查 → 告知 → 決定 → 送達 → 執行。
責任事項:
1、立案責任:符合立案的給予立案,不符合立案的不予立案。
2、調查取證:依法定程序查明案情、收集證據、和查獲違法行為人。
3、審查:按照《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》要求,對材料、人員等進行審查。
4、告知:出具行政處罰告知? 。
5、決定: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下達行政處罰決定?。
6、送達:行政處罰決定書采用直接送達、留置送達、郵寄送達、公告送達。
7、執行:依法定程序執行。
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:
1、【法律】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,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:
(一)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;
(二)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、幅度的;
(三)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;
(四)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。
免責聲明:部分內容來自于網絡,不為其真實性負責,只為傳播網絡信息為目的,非商業用途,如有異議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。
上一篇:報廢小型機動車回收廠
下一篇:辦理車輛報廢要注意什么